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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记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捕前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街**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因病被临时看管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隆浩宾馆内,2020年9月17日将其移交敖汉旗公安局。2020年9月18日被敖汉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时任“****”记者的被告人陈某某协同张某某(已判刑)以搜集新闻素材之名来到敖汉旗**公司附近,以发现该企业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前来敖汉旗环保局要求进行采访。敖汉旗环保局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对两名记者的采访和质疑均作出回应。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均不认可,还以敖汉旗**公司就是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要予以曝光,以此对公司进行要协。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提出若敖汉旗**公司想从负面报道变正面报道最低出资10万元“购买版面”。后敖汉旗**公司并未出钱,二人未能得逞。2019年8月17日《中国经济消费网》发表了一篇名为《200万立方剧毒危废该何去何从?——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系列调查之一》的失实报道,此文章中引用的图片系张某某拍摄,文章内容系被告人陈某某撰写。经敖汉旗环保局调查核实,敖汉旗**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颖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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