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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42000199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中,陈某某拍摄了冯某某的裸照及做爱视频,2017年2月二人分手。2019年5月,陈某某认为冯某某尚欠其1500元未归还,向冯某某索要未果后,陈某某先购买电话骚扰软件对冯某某进行电话骚扰。2019年5月29日,陈某某使用其微博帐号“**”向冯某某的两名同事、使用其微信账号向冯某某的弟弟发送冯某某的多份裸照和做爱视频。当晚,陈某某致电冯某某索要三万元人民币,表示收到三万元之后就会将裸照和做爱视频彻底删除。2019年5月30日,冯某某报警。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6月3日,因陈某某的持续威胁,冯某某两次向陈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500元。2019年7月5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某的手机中查获其储存的冯某某的裸照及做爱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两部;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说明、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他人隐私、名誉为要挟,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并给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询问笔录及告知书壹份共肆页、微博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壹份共肆页;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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