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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园**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10许,被害人何某某以需要银行存款证明为由向同案犯李某乙(已判决)借款30万元人民币(该笔借款由被告人陈某某经办,同案犯李某乙出资,双方约定当日还款,日利息1500元人民币)。同日,何某某又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人民币。在还款期限未到之时,同案犯李某乙以被害人何某某将该30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为由,自当日14时45分至21时45分间,伙同同案犯李某甲(已判决)、陈某某等人在福州市台江区凯城花园、世欧王庄王子塔3511福建聚信担保公司、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附近等地用辱骂、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何某某共还本金、利息、损失费等共计401500元人民币,并逼迫被害人何某某写下五万元人民币欠条,拿走被害人何某某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单元”的产权证一本。

同案犯李某乙的家属已于2018年6月21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何某某对李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何某某建行(43406218********)的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同案犯判决书、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12万元,其中7万元既遂,5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丽琴

助理检察员:陈婷如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地,电话1395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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