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刑诉[2014]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86********,家住赣州市南康区**镇路**村**号附1,个体经营者。曾于2008年7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23日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2月24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弟弟陈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镇**初中旁边的机场特色餐馆碰见董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以董某某插手其母亲的交通事故为由,对董某某进行指责并发生拉扯,后被旁人劝开。董某某不服,电话与陈某某约好打架,陈某某告知在家里等,董某某遂纠集到吉某某、许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等(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水管等工具,分乘卢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和冯某某的江淮轿车前往陈某某家。与此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荣、陈某燕也持铁锹等工具在家门口等董某某等人。之后,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比亚迪轿车被砸坏,朱某某、陈某燕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陈某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乙级;经价格认证,被砸比亚迪轿车损失为6735元。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渡口廉租房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董某某、陈某荣、朱某某、陈某燕、许某某、吉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刑事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龙
2014年5月4日
附: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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