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8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因犯过失人死亡罪,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6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4月30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路过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拉斐酒店时,见有很多老年人往里走,他想到可能里面是在做保健品宣传活动,遂产生借此找钱的想法。第二天上午八点多,被告人陈某某电话邀约周某某(另处)到拉斐酒店。周某某到了后,随陈某某上了该酒店四楼,当时重庆**保健品有限公司正在该四楼大厅举行客户答谢会。被告人陈某某以要见公司现场负责人为由,从现场工作人员处要到了现场负责人吴某某的电话。随后,陈某某在电话中以为该公司提供安保等服务为由,要求吴某某给5000元,否则其要在现场闹事,让答谢会开不下去。吴某某经请示后,赶到现场。陈某某将其叫到该酒店三楼,仍以提供安保等服务相要胁,让吴某某给5000元钱。吴某某为了能使公司的答谢会能顺利进行,不让陈某某在现场闹事,遂按陈某某的要求给了5000元。陈某某收钱后立即与周某某离开现场。吴某某见酒店有公安报警电话,立即报警,四公里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酒店附近将陈某某和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辨认 指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材料。
2.证人鲁某某、文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语言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消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忠
2016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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