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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退回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单独或与莫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江西省南昌市以“飞鹰科技”名义对外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肆意收取续期费,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催债过程中采用威胁、电话“轰炸”、在朋友圈发送暴力催收视频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支付虚高债务。截止到2018年2月,陈某某敲诈勒索李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41720元,诈骗郑某某、郭某某等50名被害人共计160981.66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庐情苑小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莫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但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审计报告;

6.​ 提取笔录;

7.​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川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3.扣押的手机两部、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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