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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寄送被害人江某某的裸体视频给被害人的工作单位和家里、找蓬朗派出所的警察调查江某某行踪等方式为要挟,要求被害人江某某8月16日前给其20000元。被害人江某某交涉未果后,答应8月17日与被告人陈某某见面当面给钱删视频。8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回到昆山市**区**街道**家园**栋**室被害人江某某的住处时因被民警抓获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裸体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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