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发短信,以公布郭某某妻子刘某某的个人信息和不雅照片相威胁,不断辱骂、恐吓被害人,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18000元,因被害人报案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侦破案件报告、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占辉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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