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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成路九号酒店0821号房间内,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害人范某某卖淫,后伙同他人(未到案)以报警抓被害人范某某、告他强奸相威胁,向被害人范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范某某未给付。

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金台**店临时住宿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手机截图照片、行动轨迹查询、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常某某、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手机录音、案发周边监控录像、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7.电子数据:微信财付通****;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响

检察官助理 程颖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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