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086号
被告人陈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1997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复吸毒,于2014年1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0年1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商请,2020年8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审判。2020年9月30日温州人民检察院将该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温州市鹿城区330国道拓宽工程建设至仰义前京段进行施工时,被告人陈斌伙同金苏必、陈利、陈显达、潘进贵、林俊、陈伟峰(均已判决)等人到工程施工处索要石子沙材料抽头,被该项目工地承包人何某某拒绝,陈利等人对工地施工车辆进行阻拦,致使工地无法施工,迫使何某某答应抽头30万元给金苏必等人,何某某交纳15万元给金苏必等人后,工地施工才顺利进行。后何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林某乙,被告人陈斌等人又从林某乙处强索到剩下的15万元。事后被告人陈斌从中分到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斌家属已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材料、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林某乙、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陈斌及同案犯金苏必、林俊、陈利、潘进贵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斌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斌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函、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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