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号。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到诸暨市**街道的**浴场、**足疗店、**足浴店等场所,要求店内技师为其提供打飞机的服务,并利用其事先从网上购买的秘拍手环进行偷拍。后被告人陈某某以举报场所提供涉黄服务、将视频发送到网络上相威胁,向被害人沈某某、罗某某、贺某某分别索要钱款5000元,用于删除偷拍的视频,实际敲诈得款1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浴场偷拍技师为其打飞机的视频后,添加被害人沈某某为微信好友,以举报**浴场提供涉黄服务、将视频发送到网络上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沈某某向其转账支付5000元以删除视频,实际从被害人沈某某处索要得款1500元;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唐**足浴店偷拍技师为其打飞机的视频后,以举报**足浴店提供涉黄服务、将视频发送到网络上相威胁,要求被害人罗某某向其转账支付5000元以删除视频,实际从被害人罗某某处索要得款5000元;
3、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唐**足疗店偷拍技师为其打飞机的视频后,以举报**足疗店提供涉黄服务、将视频发送到网络上相威胁,要求王某某向其转账支付5000元以删除视频,后由被害人贺某某通过王某某的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35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诸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其随身现金人民币15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执法暂扣款票据、手机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前科资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沈文龙、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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