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12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丙(浙江省台州市人)、朱某某(本市城区居民)准备租用本市**镇**村**组、**组、**组、**组、**组的水田用于养殖龙虾,在进行实地考察时,被告人陈某某(**镇**村村民)路过,见状便对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称,其打算租用该地块,已经做了乡村旅游的项目设计,设计费是20万元,不准李某丙、朱某某租用。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给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必须支付设计费给其,否则别想租地养龙虾。2018年6月5日,**组、**组、**组、**组、**组的村民来到竹联村村委会,准备与李某丙、朱某某签订租地合同。被告人陈某某上前阻挠、吵闹,称其已经花了十几万元的设计费,如果朱某某不支付设计费给其,就不要想顺利养殖龙虾,其住水系上游,如果水质出了问题,导致死了龙虾,不要怪他。当日,李某丙、朱某某因担心养龙虾后被被告人陈某某破坏水质,未与村民签订合同。之后,李某丙、朱某某为解决此事,找到本市**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甲从中调解,在彭某甲调解下,被告人陈某某要求支付的设计费降至5万元,李某丙、朱某某担心被告人陈某某日后破坏龙虾养殖,只好同意支付5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6月8日,李某丙、朱某某在**附近,支付了5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陈某某。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值班日志、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②证人张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李某甲、冯某某、彭某丙、李某乙、汤某甲、彭某丁、孔某甲、刘某某、翁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汤某乙、孔某乙证言;③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陈述;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振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5月18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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