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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背负债务,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经顾某某介绍借款给王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在线上签订虚假合同,线下约定借款金额、利息(周息30%)及期限(逾期需支付罚息),并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完成资金转账。截止到2019年4月27日,王某某名义上向陈某某借款161500元,实际到手125000元,展期利息34300元。期间陈某某见王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便推荐王某某向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并通过言语威胁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的手段要求王某某偿还86000元。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约定自愿还陈某某35000元,双方债务关系结清。双方碰头时,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条、手机短信、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刑事谅解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物品笔录;5.同录光盘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有退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未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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