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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无固定工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投案,同日被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东侨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被东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王某某公司任职其驾驶员期间,受王某某指派向宁德海事局张某某催要所欠王某某的欠款25万元。2016年2月,陈某某与王某某反目,被王某某从其公司开除后心生怨气,以协助王某某讨债需分红一半为名义向王某某索要钱财,遭王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滋扰被害人王某某,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工作。不堪其扰的被害人王某某迫于压力,于2016年5月15日与陈某某协商未果后,使用手机银行转账13万元给陈某某,以求息事宁人。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听闻王某某向他人议论遭陈某某敲诈勒索13万元,心怀不忿且经济拮据的被告人陈某某怒火中烧,又以“湘常德货3002”船舶虚构的租赁协议为名由,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支付该虚构租赁合同中的船舶年租金18万元,遭王某某拒绝后,陈某某为迫使王某某就范,多次电话骚扰,言语辱骂、恐吓、扬言要殴打王某某,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王某某住宅门前玻璃喷红漆,上书“欠债还钱”;2017年1月19日,陈某某纠集六、七名社会青年至王某某公司吵闹。2019年8月9日,陈某某偿还王某某10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威胁、恐吓、滋扰的手段向他人敲诈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 勇

检察员:陈长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家中,电话:1345937****;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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