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西北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化”)厂区靠西侧的钢管架附近盗窃电缆,后由陈某和温某某销赃,陈某某分得2000余元。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551.4元。
2、2018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再次在中某化厂区靠西侧的钢管架附近盗窃电缆,后由陈某和温某某销赃,陈某某分得1000余元。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8269元。
3、2018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第三次在中某化厂区靠西侧的钢管架附近盗窃电缆,后由陈某和温某某销赃。经估价,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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