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不让红椿树影响自己地内的核桃树正常生长,擅自将位于德昌县小高镇红岩村四组王家田处自己核桃地边的一株红椿树用刀环切剥皮致死。经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环切的红椿树已完全死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高16米,胸径70厘米,活立木蓄积2.7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2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