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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8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博罗县**镇**村**旁搭建一简易无证加工厂,并聘请27名工人在该加工厂炼制铝锭。至案发,该加工厂从佛山市、清远市等地的铝材厂购进原材料废铝灰共约800吨,并将废铝灰长期放置在该加工厂的空地上。该厂在炼制铝锭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年4月1日,公安民警捣毁了上述加工厂。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博罗县**镇**村**旁炼铝厂原材料(废铝灰)、清洗后废渣、炉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4-48。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称重,被告人陈某某无证照炼铝加工厂的上述危险废物总量为215350kg(即215.35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丽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告知书》l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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