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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2017年5月19日因非法处置有毒物质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5日,杨某甲(已判刑)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租赁一工场,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粉碎机、绞龙(分拣)机等装备对废电路板等电子废物进行加工分拣,工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简单过滤后排出场外,废气则直接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7年5月18日下午,该工场被环保部门查处,现场查获15袋电子废物(总重4639kg,净重4399kg)。 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现场扣押到电子废物取样检测,结论为焊锡(金属锡)含量为5%(属危险废物)。2020年7月7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15袋电子废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机关移送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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