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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西坊四巷68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3月向东莞市道滘镇厚德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承租位于道滘镇厚德村南阁工业园的老虎围地块用于农作物种植,面积约40亩,租期3年。2018年4月,陈某甲联系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茂公司)厂长董某某(另案处理),从金茂公司设于东莞市樟村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预处理车间运来约20车、合计约400立方的污泥,混合从别处运来的多车山泥后,填埋平整在该地块上,用于种植香蕉和玉米。董某某支付给陈某甲16000元作为推平污泥的推土费用。

2018年5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巡查发现该种植场部分土壤呈灰黑色,有明显异味,经委托广东新创华科环保公司对污泥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泥中铜、锌、镍等重因子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值,属于有毒物质。后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地块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4561856元。2019年3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交至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2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后到道滘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到案经过、地块出租协议等书证,李某某、陈某乙登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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