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身份证号码3607341989********,汉族,初中,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 2019年10月21日到**派出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郭某甲、温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上述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街道**社区某某凹印版材电镀加工厂(设于郭某甲自住房屋内铁皮屋中)非法从事电镀生产,产生的电镀污水未经净化处理排入地下排水道,至2018年4月24日被查获。经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超标3.47个pH单位、六价铬超标297倍、总铬超标83.8倍、总铜超标5.88倍、总锌达标、总镍达标、总铅超标12.3倍、总镉达标、总砷无排放标准。经广东吉之准检测有限公司对电镀厂的车间外东南侧排气口下方、车间东南侧外四米、车间外排污口进行取样鉴定:除铅、铬检测结果超标准限值外,其他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二级旱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濠江分局**派出所投案,并上交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生产机器(电镀机、打磨机、退铬机)和滚筒、现场遗留的硫酸及铬酐、电镀用的洗板水、金属清洗剂、涉案小货车、污水水样;
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租地协议书等;
3.证人周某某、郭某乙、刘某某、赖某某、温某某、徐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废水监测报告、土壤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进行电镀生产,产生的电镀污水未经净化处理排入地下排水道,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范静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扣押款物:滚筒92个(尺寸不一)、镀槽(大)一个、镀槽(小)一个、抛光机、洗槽一个、空气压缩机一个、吊车一个、某某凹印版材2018年3月份加工结算单11张、2018年4月份加工结算单89张、2017年10月份进货单71张、2017.12.6进口铬酐送货单1张,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小型面包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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