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威县**村,案发时任邢台**有限公司**。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邢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邢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1月5日该公司与邢台**中心签订的运营维护合同期满后,未继续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主管环保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放任环境检测设施停运并伪造检测报告,公司继续生产、排污。2019年11月25日河北省、邢台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排污情况并提取水样,经检测公司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15mg/L)等污染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销单据、营业执照、伪造的检测报告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擅自停运环境检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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