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业主,住兰陵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镇**村**路北侧)一厂房内私设洗铁厂,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清洗除油,其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机油桶,产生的废碱液、油泥、含矿物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经查实,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共计407.35吨,在清洗除油废机油桶后现场留下危险废物废油泥约3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测报告;关于危险废物的证明、过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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