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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5月2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K70****号小型轿车由官桥往兰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543线14KM+450M(化州市**镇**村)路段时,碰撞上相对方向由钟某某驾驶粤KV2****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由邱某甲驾驶粤K71****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邱某甲当场死亡、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甲、钟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0.4mg/100ml。钟某某申请自愿放弃损伤程度鉴定和粤KV2****号二轮摩托车的估价,被害人家属邱某乙申请放弃粤K71****号二轮摩托车的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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