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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l2日7时0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楚天家园小区东门前路段时,遇行人李某在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因陈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人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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