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5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街**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高中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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