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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2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8时01分,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东戴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道与**街交叉路口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街由南向北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某受伤,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庆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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