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S***由*向*行驶到**KM+***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刘某甲驾驶的黑H*****(黑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N****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陈某甲死亡,陈某乙与陈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4mg/100ml。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陈某乙、陈某甲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宇
张晓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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