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皇图岭镇麻城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市坪烟花厂下班回家,其沿乡村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攸县皇图岭镇麻城村路段时,因未注意前方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阳某某,导致二轮摩托车将阳某某撞倒后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赔偿调解书与谅解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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