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上塘村白马西园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开始在网上QQ群购买金融贷款APP软件及公民电话号码,将购买的金融贷款APP软件及公民电话号码通过网上QQ群销售给他人,并雇佣同案人陈某伟(另案处理)帮忙负责收款,每月工资人民币3800元。至2020年6月10日被查获,被告人陈某甲总共出售公民电话号码约94906个,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约人民币四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公安罚没收入凭证、现场照片、手机信息截图及电脑信息截图、笔记本电脑导出文件、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娜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补充材料共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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