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1********,汉族,大专文化,建瓯市**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建安中山路**号楼**室,现住建瓯市**路**巷**号。2008年1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8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瓯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使用额度为人民币7万元。该卡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8月3日,共透支消费本金累计达人民币69976.77元。逾期后,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通过变更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手段逃避银行催收。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事先与建瓯市芝山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联系投案自首事项,同年9月19日其在回建瓯投案途中,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民警查获。同日,其归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8864.67元,邮政储蓄银行建瓯市支行给其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手机短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琴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6724****;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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