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35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达岚镇**社区*组,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村**组吴江**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非法途径从云南省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欲参与温某某(已判决)等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又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通过乘坐橡皮艇过河的方式从缅甸佤邦省偷越国(边)境进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后返回老家。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泸溪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全国民航离港(新)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检察官助理:石  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