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8********,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长顺县威远镇“员外食府”停车处行驶至惠兴高速长顺西站,并驶入惠兴高速由长顺往惠水方向行驶。当日23时57分许,该车行驶至惠兴高速6公里(都安高速施工点,惠水县境内,小地名:小龙坑)处时,车身碰撞道路右侧隔离设施,随后发生侧翻,车辆往惠水方向运动,停驶于惠水往长顺方向的行车道内,造成陈某某受伤、贵J****2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惠水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后并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7.51mg/100ml。

经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924号;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抽血、讯问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57.51mg/100ml,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龙建成

                              检察官助理 罗彩霞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顺**街道**村**组

2.侦查卷3册,检察内卷1册,视听光盘4袋;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