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水县城往长田社区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贵罗线101省道38公里680米(小地名:高镇农村商业银行门口)路段处时,该车车头与行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受伤及贵J****3号普通二轮摩托部分损坏的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将陈某某带至惠水县涟江医院提取血样,并将提取的陈某某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 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7.26mg/100mL。经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黔名鉴【2020】毒鉴字第502号;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潘某某等对事故现场的辨认,事故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抽血、讯问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建成
检察官助理 罗彩霞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惠水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内卷一册,视听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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