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5********,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街**号,住颍上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4时04分,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临淮岗乡临淮大坝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淮大坝过船闸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俊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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