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号楼**单元**楼。因犯****罪,于2011年*月*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石佛镇****的家中与陈某乙等人饮酒,并于当晚在其邻居吴某某家中与吴某某再次饮酒后,于21时40分许,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聊阳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