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7********,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晋江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昆明市晋宁区**路与昆孟线交叉路口小花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5.71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庆华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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