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66号
陈某某,男性,19**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 *********,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 **街道**家园***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晚,陈某某在丰家祠堂附近吃晚饭时喝了白酒,饭后陈某某驾驶赣C7***小型普通客车从丰家祠堂出发前往小港。20时35分,陈某某在龙润城市广场处撞到范某某驾驶的赣C*****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未停车继续往前开,范某某驾车追赶。后陈某某又在玉龙明珠红绿灯处撞到了罗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鄢某某),导致罗某某和罗某某儿子鄢某某摔倒在地。陈某某未停车继续往前开,范某某驾车继续追赶并报警,后在林安国际红绿灯处,范某某将陈某某叫停。两次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罗某某和鄢某某受伤。经对陈某某进行抽血式酒精检测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范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云
检察官助理:辛丛
(院印)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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