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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昌府区,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住址**。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莘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莘县**镇菜园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21635****。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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