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身份证号码:2111211996********,住址:大洼区**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大洼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库二线大洼区东风镇霍家屯路段处,与相对方向双台子区居民李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中陈某某受伤。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国镇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72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住院病志;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王子华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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