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82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4时29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防路与堤坝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主动到案,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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