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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街**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沿302省道行驶至**镇**村村口的烤烟房。当晚23时许,经他人报警,陈某某被民警传话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4mg/100ml,陈某某遂被带至南平市建阳区漳墩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回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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