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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本市云溪区**乡**村**组。因殴打他人,2018年7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街宵夜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行驶至**路**街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前科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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