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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J*****号小轿车沿泊头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东路**宾馆门前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时因躲避其车倒地的孟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后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无责任。经检测,从陈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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