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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0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武江区**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桥面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方向何某某驾驶的粤FC****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2020年7月10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32mg/100ml。2020年8月6日,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第44020312020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5000元整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配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霞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42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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