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炎,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暂羁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炎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普宁占陇镇东西南村南门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碰撞到陈某丙驾驶后停放在路旁的粤V1J****号牌轿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炎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陈某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74.5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炎2020年4月29日就医完毕后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户籍证明、《声明》;2.证人陈某丙、陈某宗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炎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X旋
(院印)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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