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赤坡村往埭头镇石塔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海镇赤坡村村道西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的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08mg/100ml;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莆田市公安局平海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6029****。
2.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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