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KM2****号牌摩托车去信宜市金垌镇圩街购买肥料,期间到该镇市场吃粉皮,吃粉皮时饮了约三两至四两散装白酒,后驾驶摩托车由信宜市金垌镇圩街往该镇马辣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镇金垌村路段时,与对向莫某某驾驶的粤S5H****小型普通客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陈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于是对其抽血检验。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92.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华鉴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