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县**镇**村**坊**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5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县**街**楼开设一家游戏工作室,利用在“地下城勇士”的网络游戏中,通过电脑多开、单人操作多名游戏角色的形式,搬砖刷金币赚钱。因搬砖刷金币是游戏规则禁止的,一旦发现就会封闭违规操作的游戏账号。因不断被封游戏账号,至2018年8月,游戏工作室一直亏损,被告人陈某某被投资人逼着要求退还投资。为了筹集资金退给合伙人和购买游戏账号继续经营,陈某某谎称其游戏工作室效益好,需要资金进行扩张,以高额分红为诱惑,欺骗被害人罗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以16000元人民币投资了两组游戏装备,其许若罗某某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坐等每月每组设备3000元的分红,一年期满即可退回投资。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按约定支付了被害人罗某某三个月的分红。但,其在收到罗某某的第一笔投资后不久就开始变卖工作室游戏设备,并谎称被害人罗某某投资的钱用在其财富1号自己家中开设工作室。其后,被告人陈某某又被其他投资人要求还钱,而工作室的游戏账号频繁被封号,难以经营下去,其又向被害人罗某某谎称游戏工作室效益好,是赚钱的好时机,需要资金继续进行扩张,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欺骗被害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和2018年11月14日共投入4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罗某某的第二笔投资资金后,以9000元购买了六组半成品游戏账号。该六组游戏账号在一个星期内被全部封号。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期间在朋友开设的麻将棋牌室参与“斗牛”赌博,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约42000元钱输掉40000元。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工作室所有设备全部变卖后,即关闭所有通讯工具,逃离茶陵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以致被害人罗某某无法联系他。

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赃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共5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罗某某的支付宝支付截图照片、陈某某的支付宝支付截图照片、陈某某手机支付宝账单照片、谭某某手机相册内存储的借条照片、颜某某微信内的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收条、微信支付截图、通话详情、罗某某和陈某某支付宝账户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故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智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41****。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