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庐山市**行工作,家住九江市庐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九江市公安交警三大队**队民警丁某某及辅警王某某等人在九江市濂溪区**公路**高速路口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雪佛兰越野车驶入该路段,在辅警王某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陈某某并未停车反而冲撞王某某,将王某某撞到车辆引擎盖上并加速逃离现场,在行驶大约一公里后被警车截停,后陈某某被带至**队接受调查。经检查,辅警王某某的腿部受伤,手表、手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200元,取得谅解。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谅解书、常驻人口信息表;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财物损失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冲撞并拖行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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