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5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乡**村**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层**。2017年8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5月12日23时许、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以人民币100元、100元、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三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并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其居住的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层**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2020年5月5日23时许、5月7日零时许、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郝某某三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并于2020年5月5日23时许容留吸毒人员郝某某在其居住的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层**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卡西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依法收缴含有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十九小包,共计12.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出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杨彩军、郝海刚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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